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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厂(征求意见稿)》
发表日期:2017-7-5     类型:规范
目次
1 适用范围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1
3 术语和定义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 1
4 监测方案制定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1
5 信息记录和报告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3
6 监测管理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 4
前目
为落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 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,指导和规范火力发电厂自行监测工作,根据《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 南总则》,制定本标准。
本标准规定了火力发电厂自行监测方案制定、信息记录和报告等的基本内容和要求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。
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提出并组织制订。
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:中国环境监测总站、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。
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口年口口月口口日批准。
本标准自201口年口口月口口日起实施。
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。
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
火力发电厂
本标准规定了火力发电厂自行监测方案制定、信息记录和报告等的基本内容和要求。 本标准适用于火力发电厂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、气污染物,噪声以及对周边环 境质量影响的自行监测;接受火电厂自行监测业务委托的检(监)测机构参照执行。
本标准适用于所有火力发电厂,包括企业自备火电厂。
本标准不适于以生活垃圾、危险废物为燃料的火电厂。
排污单位对除以生活垃圾、危险废物为燃料之外的各种锅炉的自行监测参照本标准执行。 2规范性引用文件
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。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有效版本适 用于本标准。
HJ/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
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
3 术语和定义
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。
3.1 火力发电厂 thermal power plant 燃烧固体、液体、气体的发电厂。
3.2 自备火电厂 captive power plant 指为满足自身生产需要的发电厂。
4.1污染物排放监测
4.1.1 废气排放监测
4.1.1.1 排气筒废气排放监测
应在锅炉或燃气轮机的排气筒,或原烟气与净烟气会合后的混合烟道上设置监测点位; 净烟气直接排放的,旁路烟道也应设置监测点位。
各监测点位的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1执行。
表1废气排污口及污染物最低监测频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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燃料 类型 |
锅炉或燃气轮机规模 |
污染物指标 |
监测频次 |
|
|
汞及其化合物 1、氨 2 |
季度 |
林格曼黑度 |
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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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t/h 或 14MW以下 |
颗粒物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、林格曼黑度、流量 |
季度 |
|
汞及其化合物 |
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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燃油 |
20t/h 或 14MW 及以上 |
颗粒物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、流量 |
连续监测 |
氨2 |
季度 |
||
林格曼黑度 |
年 |
||
20t/h 或 14MW 以下 |
颗粒物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、林格曼黑度、流量 |
半年 |
|
燃气 |
20t/h 或 14MW 及以上 |
氮氧化物、流量 |
连续监测 |
颗粒物、二氧化硫、氨2 |
季度 |
||
林格曼黑度 |
年 |
||
20t/h 或 14MW 以下 |
颗粒物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、林格曼黑度、流量 |
年 |
注:1煤质改变时,需对汞及其化合物增加监测频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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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,使用氨水、尿素等含氨物质作为还原剂,去除烟气中氮氧化物的,可以选测。
3^煤矸石锅炉参照燃煤锅炉;油页岩、石油焦锅炉或燃气轮机除不需要监测汞及其化合物外,其他参照 以煤为燃料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;生物质锅炉或燃气轮机参照以油为燃料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。
4.1.1.2无组织排放监测
火力发电厂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测按表2执行。
表2 |
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最低监测 |
频次 |
|
燃料类型 |
监测点位 |
监测指标 |
监测频次 |
煤、煤矸石、石油焦、油页岩、生物质 |
厂界 |
颗粒物 |
年 |
油 |
储油罐周边及厂界 |
非甲烷总烃 |
半年 |
所有燃料 |
液氨罐周边 |
氨1 |
季度 |
注:适用于使用氨水作为还原剂的企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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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1.2 废水排放监测
火力发电厂废水排放监测的监测点位、监测指标、监测频次按表3执行。
表3废水排放口及污染物最低监测频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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燃料类型 |
监测点位 |
监测指标 |
监测频次 |
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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余氯 |
冬季、夏季各 监测一次 |
仅涉单台20t/h 或 |
所有 |
废水外排口 |
pH、COD、氨氮、流量 |
年1 |
注:1.是否监测由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。 2除脱硫废水外,废水与其他工业废水混合排放的,参照相关工业行业监测要求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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废水手工监测采样时单次监测至少采集3个样品。
4.1.3 厂界噪声监测
进行厂界噪声布点时,主要考虑表4噪声源距厂界的位置。厂界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 次监测,周边有敏感点的,应提高监测频次。
表4火电厂噪声排放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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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2周边环境质量监测
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(表)及其批复或其他环境管理明确有要求的,按要求执行。无明 确要求的,燃煤火电厂的灰(渣)场会对地下水会产生影响的,应按照HJ/T 164规定设置监 测点位。监测指标为pH、COD、、硫化物、氟化物、石油类、总硬度等,监测频次为每年至少一
次。
5信息记录和报告
5.1生产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要求 〔1〕火电厂生产运行情况
燃煤机组:按照发电机组记录每日的运行小时、用煤量、发电煤耗、产灰量、产渣量、 实际发电量、负荷率。
燃气机组:按照燃气机组记录每日的运行小时、用气量、发电气耗、实际发电量、负荷
率。
燃油机组:按照发电机组记录每日的运行小时、用油量、发电油耗、实际发电量、负荷
率。
燃料分析结果
燃煤火电厂应每天记录煤质分析,包括收到基灰分、收到基全硫等;燃气火电厂应每天 记录天然气成分分析;燃油火电厂应每天记录油品品质分析,包括含硫量等;其他燃料的火 电厂应每天记录燃料成分。
企业需将各分析结果留档保存。
〔3〕废气处理设施运行情况
应记录脱硫、脱硝、除尘设备的型号、生产厂家、出厂日期、原理等。
〔4〕污水处理运行状况记录
按日记录污水处理量、污水回用量、污水排放量、污泥产生量(包括含水率〕污水处理 使用的药剂名称及用量、冷却水的排放量等。企业需整理成台账保存。
5.2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记录要求
记录监测期间以下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量、综合利用量、处置量、贮存量、倾倒 丢弃量,危险废物还应详细记录其具体去向。
一般固体废物包括灰渣、脱硫石膏、水处理污泥以及生活垃圾等。
危险废物包括含油废弃物、失效催化剂、脱硫设施废渣等,原料或辅助工序中产生的其 他危险废物的情况也应记录。
排污单位应制定监测方案、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、开展自行监测、做好监测质量保证与 质量控制、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。
除本标准规定的内容外,其他按《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》执行。